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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巩某某诉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号,负责人赵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号。
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号。
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1)武区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2008年11月,被上诉人将其承租的第三人所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栋×-×层×室及被上诉人所有的武昌区梅苑小区××栋×-×层×室,两处房屋中的第一层及在其后搭建的临时建筑约700平方米一并出租给上诉人。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为33000元。上诉人承租上述房屋后投资巨额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双方均按约履行,无任何违约行为。
2010年底,位于上诉人二楼的承租户在装修过程中造成上诉人营业场所墙体开裂、房顶漏水、门框脱落,致使上诉人无法正常营业。上诉人经与二楼租户及被上诉人多次交涉未果,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租赁房屋的修缮及租金交付产生争议。后被上诉人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腾退所租房屋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2011年11月18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区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腾退出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栋×-×层×室、×室第×层及被上诉人搭建的临时建筑,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