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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湖北惠成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诉丁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湖北惠成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路金银潭现代企业城A11栋,法定代表人胡正刚董事长,电话133971577××。
被告丁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五角塘某某某宿舍×栋×××室,电话15007177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768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制作四册《某某某某精华导读本》,原告以每册2400元向被告支付制作费。之后被告陆续完成了三册并交给原告,原告亦支付了前三册的制作费,同时还向被告支付了第四册的制作订金480元。然而不久前原告发现,前三册的图画内容多为抄袭、复制他人作品而成。被告的这一行为已经完全违反了合同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约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