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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阳某某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们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经过庭审,法庭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员工违章操作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而被告却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违章下车的一系列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公交驾驶员岗位职责内工作?我们认为被告偷换了概念,企图用“执行岗位职责内工作”代替“因工作原因”,或者说被告误解并缩小了“因工作原因”的内涵:很明显,“执行岗位职责内工作”肯定是包含在“因工作原因”中的,但发生意外情况后的临机应变行为则虽不属于“执行岗位职责内工作”,但却是仍然包含在“因工作原因”中的。
在本案中,原告5点30分驾驶806路公交车从古田发车,此时已进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已经在工作过程中。途中原告发现汽车油量不足担心停在长江大桥之上,进而离开驾驶位置下车检查油量,并查看后面来的806路公交车是否过来以及时安排乘客转乘,横过马路是因为看见对面的有本车队的车辆,想与该车司机说明情况,方便车队安排调度。虽然原告的行为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嫌疑,但原告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处理与工作相关的事情,其受伤也是因此而产生,因此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第三人没有任何证据、仅凭怀疑就认定原告是因处理私事而受伤,这种凭空臆断是不负责任的,是对其没有依法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的无理推脱。被告作为劳动者的保护单位,有意偏袒第三人的行为不仅对原告是一种二次伤害,而且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的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方能弘扬社会正气。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张科科、唐飞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