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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诉陈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6-07 19:06: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文振 陈鹏程  

民事起诉状

  原告舒某,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东方明珠××栋××××室。
  被告陈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陈玉宫村××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8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2月28日在武汉市黄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告已履行完毕了协议书约定的全部义务,但截至今日被告仍未按约定履行应当在2011年9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80000元的义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