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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抢劫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2-06-27 19:17:3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是受到他人的诱惑及要求下参与的,并未扮演组织、策划的角色,只是听从其他人安排,没有分赃,在犯罪过程中没有动手伤人,只是交友不慎被裹挟其中,可以看出其在该共同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陈某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犯罪时刚满20周岁,可塑性很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是当兵刚刚退伍,一贯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战友及同事,表现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陈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愿意赔偿受害人并缴纳罚金
  本案中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很小:两个都是一部手机和70余元,但是被告人及家属为了能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害怕因其一时糊涂,毁了一辈子的前途,愿意退赔受害方的损失。希望法院能给被告人陈某一个机会让其能继续工作,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刚刚当兵退伍。今天被告人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交友不慎受到别人的诱惑且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且其本人有工作,家中也从未对其零花钱进行限制,因此应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现在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若现在判刑坐牢,则被告人及其全家原来的一切努力和希望都付诸东流。希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对于被告人陈某量刑,辩护人的建议为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因为本案被告人陈某涉世未深,交友不慎,才铸成此错,且未动手伤人,数额不大,没有分赃,并愿意积极赔偿,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现在被告人非常后悔。若坐牢后在牢中有可能交叉感染,真的可能会使被告人滑向万劫不复的深渊,若不坐牢,以后则一定可以成为家庭的支柱,社会的有用之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被告人是在一个概括的犯意下,在较短时间内的重复侵害行为,应属一次抢劫行为。并且根据第九条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更接近寻衅滋事中的强拿强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及对从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精神,希望法院能给被告人陈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减轻或者刑事处罚。若能如此则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庭来说是一个人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转折点。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