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请立即支付熊某彩礼的律师函》

《请立即支付熊某彩礼的律师函》

发布时间:2012-07-04 12:00:2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张付坚  

请立即支付熊某彩礼的律师函

游某: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熊某委托,指派我们就您不返还熊某70000元彩礼致函如下:

  根据熊某的陈述,2011年8月,您和熊某由媒人陈某某介绍相识,相识后迅速发展为恋人。2011年腊月二十八日,熊某的母亲给付您10000元的见面礼。2012年正月初三,熊某按照习俗给付您60000元彩礼(以上事实都有证据支持)。2012年3月,您和熊某因性格不合分手。
  在您和熊某分手后,熊某及其父母多次和您协商返还彩礼事宜,但您只同意返还10000元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您应当返还熊某70000元彩礼。我们考虑到您和熊某毕竟相恋一场,因此,我们极不主张熊某和您对簿公堂,这样对双方的名誉都不好。我们秉着化解矛盾的精神帮助您们协商处理此事,望您在收到本函后于2012年6月11日前与我们联系或直接与熊某联系。逾期,熊某将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起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最后,希望您慎重考虑,相互理解为感!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科科、张付坚
                                      20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