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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2-07-05 14:05: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张某某不是合适被告
  本案原告并不是受张某某雇请,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至今都不曾见过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若存在雇佣关系则雇主可以考虑是水果湖小学门面的房东、门面承租人和雇请原告安装地板的人,但不是张某某。
  二、本案属于承揽合同而不是雇佣关系
  重庆市法院杨卫东法官文章中指出当事人双方就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一般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成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除此之外,杨法官还认为: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另外劳动工具或者设备是谁提供也是区别两者的关键因素。
  三、本案伤残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众所周知,伤残鉴定应当在受伤后3个月后才可以做,但是本案中受伤时间是2011年8月24日,鉴定时间是2011年9月2日,只有短短几天时间。另外该鉴定是单方委托,因此该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本案张某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