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侯某某诉尚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傅家坡一路××号××-×-×-×。
被告尚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大坑沿街××号。
被告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号楼×单元×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116号附26号,负责人赵瑞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28230元;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2011年10月18日18时,在位汉施公路武湖发展路口公交车站内等公交车时,遭遇被告尚某驾驶的豫A9760B号小型普通客车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衣服和手提包的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武汉市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头面部组织裂伤,右侧小指血管、神经损伤,左侧面部神经损伤。后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被告尚某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豫A9760B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由于被告尚某的行为致使原告面部受伤严重,这不仅使原告身体上受到伤害,也给原告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使其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原告为其维护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