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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李某某诉王某返还原物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小路××号,电话136186512××。
被告王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怡青园综合楼×栋×××号房屋,电话159720467××。
第三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号×楼×号,电话135458812××。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为原告腾退房屋。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从第三人处依法取得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怡青园综合楼×幢×××号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1年12月1日到期。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多次告知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后不再续租,但截至到2011年12月1日被告并未为原告腾退房屋,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在两个月内即截止到2012年2月29前必须腾退房屋,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腾退之义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