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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7-16 18:42: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号,电话189712589××。
  被告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陆街水陆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39071304××。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让费6000元及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30 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武昌快乐宝贝幼儿园股份及财产转让合同》。《武昌快乐宝贝幼儿园股份及财产转让合同》中约定:原告将其出资开办的快乐宝贝幼儿园的全部股份及财产转让与被告,被告支付相应的转让款。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转让后,被告一直拒付转让尾款60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