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王某某诉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法庭的审理。本律师现就法庭审理中争议焦点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转让尾款6000元
依照合同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五证变更后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转让款。
二、原告的卫生许可证过期与被告食堂被改造无关
被告在开庭的过程中辩称由于原告的卫生许可证过期导致食堂被要求改造而花销6000元,本律师认为: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不能成为被告不支付转让尾款的理由。退一步讲,假设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亦应另行起诉。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陈哲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