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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隆某、杨某某、张某某、邓某某诉汪某、湖北金汉通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隆某(系杨某的妻子),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解放路×号×室。
原告杨某某(系杨某的儿子),男,2010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解放路×号×室。
法定代理人隆某(系杨某某的母亲),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解放路×号×室。
原告张某某(系杨某的父亲),男,1945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解放路×号×室。
原告邓某某(系杨某的母亲),女,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解放路×号×室。
被告汪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区人,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双沟镇程家村×组。
被告湖北金汉通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28号桂子花园二期6-3-101,法定代表人付芳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柯超英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665950.7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14日,原告隆某的丈夫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鄂KSS5××)行驶在武汉市白沙洲长征工业园沙发市场路口与被告汪某驾驶的小型依维柯牌客车(鄂AF8Z××)发生相撞,杨某在离十字路口几米处倒地受伤。事发大约四十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并将杨某(伤者)送往湖北省人民医院救治。而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昌大队出警对现场进行勘察记录,并扣押肇事车辆及车辆所载的货物。原告在接到消息后直接赶往医院,此时,杨某已经送到重症监护室抢救,经医院诊断杨某属重型颅脑外伤,双额颞叶脑挫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由于伤势非常严重,医院对其进行手术治疗,但在医院救治几天后,由于杨某救治时间不及时,伤情并没有任何好转,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最后由于伤势太严重,在2011年9月20日,杨某(伤者)因其严重颅脑损伤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昌大队作出武公交昌认字(2011)第00025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被告汪某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为了妥善解决此事,原告与被告曾经协商多次,但始终没有结果。在此期间。被告仅支付了杨某在医院救治的医疗费,并没有积极配合解决此事。杨某死亡后火化时,被告在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昌大队的敦促下支付了一些丧葬费,此后被告对赔偿事宜却置之不理,没有任何诚意想解决此事。事故发生后,原告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整天以泪洗面,无比痛苦,无法相信这次突如其来的灾难是真的,失去亲人的痛苦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伤害。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