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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诉石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2-08-01 19:39: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石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代花园××栋××门××号。
  答辩人就与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沈某经常对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其虐待行为导致答辩人精神失常,请求法院判决沈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沈某经常对答辩人进行打骂,也不准探望孩子,基本上是见一次打一次,导致答辩人遭受重大的心理创伤,出现精神分裂症状,现在正在治疗中。因为答辩人非常想念孩子,若能亲自抚养孩子或能经常见到孩子必定能让答辩人病情有所好转,所以请求法院将孩子判归答辩人直接抚养,沈某支付抚养费。因为沈某对答辩人的虐待行为,致使答辩人有家不能回,在外面租房居住,并自己承担巨额医疗费,若是离婚要让沈某赔偿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承担扶养义务——每个月给答辩人500元的医疗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二、请求将房子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子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结婚后答辩人也参与了共同还贷,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依据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