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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武汉某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8-03 14:14: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尚金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室。
  被告武汉某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996号华城广场25#楼26#楼××栋×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储某某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货款、保证金60000元并赔偿各种损失32752.8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告将其拥有的“某某晶饰”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特许经营体系”授予原告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清呤街区域内经营。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被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本不具有《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特许经营体系”,也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经营的条件,亦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此外,被告未依法向原告披露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