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阶段的诉讼。经过法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是否同意离婚及小孩如何抚养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针对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我们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庭审时,原告对房屋作价32万,原告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不同意一次性给付被告16万,而被告对房屋作价40万,可以一次性给付原告20万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的规定,该房屋应当由被告取得,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0万。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科科、张付坚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