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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8-16 18:16: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雪莲 郭纪东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谭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船校村××-×号,电话136572418××。
  被告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宜居小区×栋×单元××××房,电话13517243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7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1年10月底共还款23000元,余款27000元一直怠于给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所请。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