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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申请仲裁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2-08-21 14:58:0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上张村旗杆湾××号。
  被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董事长。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12月份工资3100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年终奖3500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9月11日至2009年10月1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若不能补缴上述保险的,则赔偿申请人养老保险金损失39303元/12×60%×20%×12个月=4716元;赔偿失业保险金675×3=2025元;
  四、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047×7=21329元;
  五、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47×3.5=10664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9月1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开始工作,工资为2000元。但是单位当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09年10月1日才开始给申请人缴纳社保。201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违法提出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47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申请人依法向贵委提出如上赔偿请求,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