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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吴勇某诉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汉广场公寓楼A座××××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电话857153××。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勇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91号五檀里社区二合村××号×楼×室,电话186071208××。
一审被告武汉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吴银某董事长,电话189086363××。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二、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邮寄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见一审判决第3页第5-6行。
另一审法院遗漏认定重要事实。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