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李某某诉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李某某诉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8-28 17:09: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汽配经营部业主,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87-16号×楼×号,电话139861023××。
  被告程某,男,1982年××月××号,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镇彭李村汤程榜×××号,电话137201195××。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929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被告以购货单位“武汉某某”名义多次买受原告提供的汽车配件产品,但被告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1929元迟迟不还,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