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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8-30 11:15:5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雪莲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姜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白祥村×组××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负责人李文灿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财产综合险保险赔偿金400000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鉴定费等各项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武汉市武昌区某某某某家具经营部的经营者。2011年6月2日,原告决定为武汉市武昌区某某某某家具经营部的仓库投保财产综合险,当日经营部负责人马某某即向被告的客户经理徐某某提交了投保所需的全部材料并交纳了保险费2400元。2011年6月9日晚23点左右,仓库管理人员发现仓库中的家具因暴雨被水淹,接到电话后,经营部负责人罗某某、马某某等6人迅速赶到现场,并于6月10日2时左右拨打被告报案电话95512,因无人接听,于8时左右再次拨打该电话,中午被告派2名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查勘。之后被告委托湖北泛华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受损家具的价值进行评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财产损失保险金,被告拒绝给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如诉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