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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武汉宝利金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曼哈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8-31 15:09: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陈鹏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嘉禾园爱晚亭×栋×单元×××室,电话139071666××。
  被告武汉宝利金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198号宝利金国际广场5楼,法定代表人夏友保董事长,电话82757755。
  被告武汉曼哈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198号宝利金国际广场5楼,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电话82757755。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双倍的合同保证金47373.6元;
  二、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水电押金500元、物管费3036.75元、租金47373.6元;
  三、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83元;
  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8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曼哈顿商业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两被告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198号武汉曼哈顿商业购物中心×座×楼××号商铺交付原告使用。两被告逾期交付租赁商铺的,即对原告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原告支付的首季度租赁费用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两被告逾期交付达到或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双倍收回合同保证金并向两被告索取经济损失。该合同签订时,原告当场交付了全部应缴费用。但直到2011年12月9日,原告才收到《开业通知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因与两被告交涉未果,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