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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武汉宝利金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曼哈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的《提请调取、收集证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2-09-02 11:56:0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陈鹏程  

提请调取、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嘉禾园爱晚亭×栋×单元×××室,电话139071666××。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到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调取、收集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198号武汉曼哈顿商业购物中心(原宝利金国际广场二期)竣工验收备案证时间的证据。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张某某诉武汉宝利金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曼哈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代理律师到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处调查得知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198号武汉曼哈顿商业购物中心(原宝利金国际广场二期)竣工验收备案证时间已超过《曼哈顿商业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30日,但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表示不对律师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请批准,为感。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