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许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枫景公寓×幢×××室,电话138582582××。
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冯家畈×××号×栋一单元×楼×××号,电话186729525××。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14日、2011年10月18日、2011年10月19日、2011年10月28日,原告通过宁波银行网上银行分别向被告汇款20000元、100000元、10000元、5000元,共计135000元。2011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今向许某某借款人民币135000元(大写:壹拾叁万伍千元)用于购买房产,归还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无利息。借款人:王某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截止今日,被告仍有95000元未偿还原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