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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9-03 16:48:3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民事起诉状

  原告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枫景公寓×幢×××室,电话138582582××。
  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冯家畈×××号×栋一单元×楼×××号,电话186729525××。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14日、2011年10月18日、2011年10月19日、2011年10月28日,原告通过宁波银行网上银行分别向被告汇款20000元、100000元、10000元、5000元,共计135000元。2011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今向许某某借款人民币135000元(大写:壹拾叁万伍千元)用于购买房产,归还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无利息。借款人:王某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截止今日,被告仍有95000元未偿还原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