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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某诉武汉宝利金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曼哈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我们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超过2011年10月15日,即超过约定交付租赁商铺时间30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资料显示:本案涉及楼盘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为:武规验[2011]106号和武规验[2011]107号,发放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官方网站资料显示:本案涉及楼盘的《湖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为:02-11-0048号至02-11-0053号,发放日期为:2011年12月7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资料显示:本案涉及楼盘的《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为:武房开备字[2011]126号,发放日期为:2011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十二)建设单位取得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庭审中被告提供《竣工验收会议记录》及《竣工验收原始记录》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及具备交付的条件是在欺骗法庭。《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竣工验收原始记录》上没有环保部门参与验收。我们曾到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查询,该局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该建筑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1年10月底(因该局不对律所出具书面证据,原告已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实际上,被告取得《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竣工验收原始记录》所完成的只是单体验收的一个环节,离最终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有多个环节未完成,远未达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以上述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湖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及《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的时间为准。
对比上述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辩称在2011年9月15日前已达到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标准是站不住脚的。
二、《租赁商铺交付确认书》上有原告的签字并不影响被告上述违约事实的认定
(一)被告提交的《租赁商铺交付确认书》是被告在欺骗原告的情形下让原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即2011年8月20日一并完成的,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曾向原告提交书面交铺通知的证据就能证明该事实。
(二)退一步讲,就算原告是在2011年9月15日在《租赁商铺交付确认书》签字的,因被告交付的商铺未达到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标准,则应视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同样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房屋租赁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理解
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规定:“……按照租赁房屋和曼哈顿商业中心共用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现状将租赁商铺交付乙方使用……”
被告委托代理人庭审中称被告已按照租赁房屋和曼哈顿商业中心共用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现状将租赁商铺交付原告使用,不要求达到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条件。
原告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不改变租赁房屋和曼哈顿商业中心共用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现有位置,达到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该条款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一方的解释。
综上,原告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请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该得到贵院的支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张科科、陈鹏程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