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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方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北路海虹景××栋×单元×××室,电话137071995××。
答辩人因方某(以下称原告)诉其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原告诉称事实错误,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双方是在十分了解,并已建立了稳固的感情基础后,于1994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的。双方在经过一年多的夫妻生活,感情基础更为牢固的情况下,才于1996年5月18日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仪式。
二、答辩人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一直和睦相处。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性格不同,但相处融洽,虽偶有口角,但并没有根本影响到夫妻感情。
三、双方一直都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不存在分居的情况。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答辩人有上述答辩意见。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