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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2-09-05 12:25:4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于小晓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北路海虹景××栋×单元×××室,电话137071995××。
  答辩人因方某(以下称原告)诉其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原告诉称事实错误,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双方是在十分了解,并已建立了稳固的感情基础后,于1994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的。双方在经过一年多的夫妻生活,感情基础更为牢固的情况下,才于1996年5月18日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仪式。
  二、答辩人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一直和睦相处。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性格不同,但相处融洽,虽偶有口角,但并没有根本影响到夫妻感情。
  三、双方一直都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不存在分居的情况。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答辩人有上述答辩意见。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