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2-09-18 12:09:5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璨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江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本案在量刑方面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的情况结合被告人的陈述,可以看出本案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老板因工地上的琐事所起的冲突,在此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无矛盾,双方甚至互不相识,而且被告人用于作案的工具也是从被害人手中所夺,由此可见,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这与蓄谋已久的故意伤害行为有明显的区别,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进行赔偿,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在案发后并未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积极主动的交待了详细的作案过程,坦白交待了所有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在被害人入院治疗后,被告人的家属支付了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并随后主动与被害人沟通,对其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以上情况,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是一名退伍军人,在部队受到过良好的思想道德教育,在退伍后一直勤勤恳恳的进行本职工作,在案发前没有犯罪前科,而且此次犯罪也是事出有因,是由于一时冲动所导致,属于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有别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理。
  此外,被告人的父母双亲均已年迈,尚有一个刚满一岁的女儿,在案发之前,被告人一直是家里的经济支柱,被告人的归案已经使得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有鉴于此,希望法院量刑时能够考虑到其家庭的实际情况,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犯罪动机和归案后的表现来看,辩护人认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备真诚的悔改之意。刑法的制定目的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此应当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希望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方璨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