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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胡某某诉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号×楼×号,电话159729977××。
被告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法定代表人高秋洪董事长,电话83988060。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定金40000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被告承诺以每平方米9649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位于大武汉家居广场R座2单元13层07号、建筑面积为47.65平方米的商品房,同时原告享有“先减现再打折”的优惠,即:两万元定金冲抵购房款五万元,再打九七折,原告于是向被告交付了20000元定金。2012年4月9日,被告工作人员徐某致电原告,称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计算的购房总价款错误,原告需多支付五万多元才能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通过短信方式对其失误给原告造成的困扰表示歉意。原告于2012年4月9日、17日先后前往被告营销中心与被告沟通,未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