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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上海瑞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天尚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上海瑞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临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A0201街坊38号,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电话021-63082742。
被告武汉天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7-4号310室,法定代表人汤望保董事长,电话87496366。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2000支激光器管芯,单价13.2元,总价26400元。2011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3000支激光器管芯,单价13.2元,总价39600元。被告不仅没有在约定时间2011年1月底支付上述款项,而且仅支付了158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