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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何某诉武汉圣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横浩村五组。
被告武汉圣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廖家堡汉江春苑2-2-301,法定代表人赵素燕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圣特立国际花园认购书》,并向被告交付了10000元定金。2012年9月21日,原告按照《圣特立国际花园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前往被告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在发现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银行贷款问题约定较为苛刻,同时就房屋质量及采光等问题约定不明,原告遂要求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银行贷款未能批准、房屋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的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遭到被告无理拒绝。被告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协商和调整。双方就该问题进行反复沟通后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被告又拒绝退还原告定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