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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杨某某、汪某某诉鲁某某、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大南街××号×栋×单元×××室,电话130351008××。
原告汪某某(原告杨某某之妻),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大南街××号×栋×单元×××室,电话139860677××。
被告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曙光嘉园小区某某号楼某单元×××室,电话135541008××。
被告涂某某(被告鲁某某之妻),女,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曙光嘉园小区某某号楼某单元×××室,电话153086265××。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偿还两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年4月1日,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承诺2008年11月1日前归还。然而两被告并没有按期还款,此后两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