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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戴某某诉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戴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巷子口××-×-×号,电话138713602××。
被告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三村××号×楼×号,电话138086417××。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书》;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费30000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房保证金和房屋租金损失共计71923.5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幼儿园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凤凰城6号的江汉区某某某潜能开发幼儿园整体转让给原告,原告在2012年4月1日前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转让费共计300000元,上述费用包括幼儿园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被告不得再向原告索取任何其他费用,被告应该协助原告办理该幼儿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转让费300000元,并向幼儿园所承租房屋的出租人缴纳了租房保证金和房屋租金。然而,原告经营该幼儿园仅仅四个多月,便接到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消防大队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称该幼儿园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隐患,责令其限期改正。原告与幼儿园的房屋出租人协商改建消防通道未果,被迫于2012年8月25日终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所缴纳的租房保证金和房屋租金未予退还。后原告获悉该幼儿园无法过户,便一直同被告联系,试图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但被告一直逃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