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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申请仲裁武汉市丰隆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钻石假日酒店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2-11-09 14:25:3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文振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上闸口××号×栋×单元×楼×号。
  被申请人武汉市丰隆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26号2层4号(原操场角198号),法定代表人朱佳宁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钻石假日酒店,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26号,负责人何齐勇总经理。
  请求事项:
  一、裁决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08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41207元;
  三、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8月工资118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8年8月23日由被申请人聘用在其所属的钻石假日国际会所工作,职务为技师,月均工资为5150.83元,但被申请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拒交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让申请人持有,并于2012年8月7日单方面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劳动仲裁,望依法裁决。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