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戴某某诉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驳回起诉民事裁定的《民事上诉状》

戴某某诉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驳回起诉民事裁定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2-11-11 12:35: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璨 唐飞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戴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巷子口××-×-×号,电话138713602××。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三村××号×楼×号,电话138086417××。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2)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86号民事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裁定;
  二、责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上诉理由:
  一、假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一审法院应该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不应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一审法院在未经开庭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一份证据就认为“上诉人应该起诉第三人,而不应该起诉被上诉人”,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这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八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是正确的。一审法院若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没有道理,应该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不应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其错误裁判的真正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应诉后向其提供的一份经公证的《幼儿园转让协议书》合同主体指向幼儿园,故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属诉讼主体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是幼儿园的所有权人,幼儿园是幼儿园里书本桌椅板凳等的所有权人。如果转让书本桌椅板凳等,合同主体应该是其所有权人幼儿园,但转让幼儿园,合同主体则应该是其所有权人被上诉人。
  (二)事实上,转让幼儿园的全部款项是给了被上诉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有如上所请,恳请贵院速裁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