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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涉嫌盗窃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2-11-30 18:19:0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胡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是初犯,无犯罪记录
  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本人也很年轻,可塑性很强,对其从轻处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胡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积极退赃,没有犯罪所得,且其家属愿意缴纳罚金
  案发后被告人将全部的手机都已经积极退还被害人,没有犯罪所得,对当事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并且被告人本人及家属都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对自己的一时冲动已经非常的后悔,表现不会再犯。被告人的母亲为了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害怕因其一时糊涂毁了一生,因此四处借钱想帮其缴纳罚金,希望法院给被告人一个机会,使其成为一个对社会和家庭有用的人。
  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家中十分贫困,孩子正在读书。现在因其一时糊涂,全靠母亲一人一点微薄的收入支撑。被告人现在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若现在判刑坐牢则被告人及其全家原来的一切努力和希望都付诸东流。希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对于被告人量刑,辩护人的建议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本案被告人比较年轻一时冲动才铸成此错,数额不大,没有犯罪所得。现在被告人非常后悔。若坐牢后在牢中有可能交叉感染,真的可能会使被告人滑向万劫不复的深渊,若不坐牢以后则一定可以成为家庭的支柱,社会的有用之才。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及量刑精神,希望法院能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若能如此则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庭来说是一个人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转折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