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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申请仲裁武汉某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2-12-05 20:04:0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罗钰林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号×楼×号,电话130071029××。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特1号财苑大楼,法定代表人易某董事长,电话186071208××。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3月工资7851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957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与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9914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认购股权的现金分红1800元及股权回购1000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25268元;
  六、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5年2月至2007年5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11550元。
  事实和理由:
  2005年2月27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分析员工作。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直至2007年6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了基本养老、工伤、生育及医疗保险,但仍未缴纳失业保险。2012年2月29日,申请人因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病发,疼痛难忍,无法坚持工作,向其上级领导易经理请假,经批准后回家入院治疗。201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提前请假,及未前往被申请人指定的同济医院治疗为由,将申请人开除。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如上仲裁请求,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