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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诉武汉某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12-08 14:48: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罗钰林  

民事起诉状

  原告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号×楼×号,电话130071029××。
  被告武汉某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特1号财苑大楼,法定代表人易某董事长,电话186071208××。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3月工资7851元;
  二、判决被告支付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957元;
  三、判决被告支付与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9914元;
  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认购股权的现金分红1800元及股权回购1000元;
  五、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25268元;
  六、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05年2月至2007年5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若不能补缴,则赔偿原告损失11005元,并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11550元。
  事实和理由:
  2005年2月27日,原告进入被告处从事分析员工作。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直至2007年6月,被告才为原告缴纳了基本养老、工伤、生育及医疗保险,但仍未缴纳失业保险。2012年2月29日,原告因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病发,疼痛难忍,无法坚持工作,向其上级领导易经理请假,经批准后回家入院治疗。2012年3月21日,被告以原告未提前请假,及未前往被告指定的同济医院治疗为由,将原告开除。2012年3月31日,原告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012年5月28日,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岸劳人仲裁字[2012]第185号《仲裁裁决书》,明显偏袒被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