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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赵某、刘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12-09 9:58:3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鹏程 吕群山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楼×号。
  被告赵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东路大黄村巴黎豪庭社区××栋××××号。
  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东路大黄村巴黎豪庭社区××栋××××号。
  被告胡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东路大黄村巴黎豪庭社区××栋××××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赵某、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
  二、判令被告赵某、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三、判令被告胡某某对上述100000元债务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四、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4月11日,被告赵某、被告刘某某以被告赵某名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时原告与被告赵某口头约定了利息。被告刘某某系被告赵某的配偶,该100000元借款由被告刘某某用于投资。之后,被告胡某某对该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一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三被告迟迟不偿还借款,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