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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吴某某诉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院路×××-×××号××号,电话180101576××。
被告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某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电话13545895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及购房款共计2468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以246800元为标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计付违约金(到起诉之日为20731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HC××××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某某某某壹期七幢一单元××××号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该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前后,原告缴付了全部房款。但直到2012年3月28日,原告才收到《入住通知书》,且被告未提供具备交付条件的相关文件。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