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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陈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派出所建设新村×××号×栋×单元。
被告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派出所建设新村×××号×栋×单元。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陈曹某;
三、判令被告承担婚生子陈曹某的抚养费500元/月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997年12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0年5月21日,双方生一子陈曹某。婚后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孩子的成长总是忍让,但被告却变本加厉的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2012年7月12日下午,被告因一言不合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并用铝板砸伤原告面部,原告忍无可忍报警,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后湖街派出所委托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势进行鉴定,结果为轻伤,已涉嫌犯罪。目前,被告已被羁押在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原告在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又经常遭受被告的打骂,双方已无感情可言。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其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公正裁决,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