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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沈姝丽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再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3-01-05 19:52:4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唐飞 于小晓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委托,指派我们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我们在参加本案的庭审后,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转载的是时事新闻
  被申请人在本案的庭审中提交了四组证据,分别是新民网、温州网、扬子晚报、新浪网对范冰冰拍摄婚纱照的新闻报道,新浪网关于该新闻并没有写禁止转载的字样,被申请人仅仅是对新浪网的时事新闻进行转载并注明了出处。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时事新闻。至于再审申请人将时事新闻理解为只能使用文字表述而不能引用图片一说是毫无道理的。根据时下时事新闻的特点,除了文字表述以外,还可以用图片、声音、动画等形式表达。因此,本案被申请人转载的内容无论在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该属于时事新闻的范畴。
  二、被申请人转载的照片是合理使用
  本案中所附照片各新闻媒体已经在各自的文章中进行展示,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加准确、立体的反映新闻事实。照片与文字是互相印证,互相照应的,为保证新闻的完整性,在新闻报道时引用少量几幅照片对新闻进行图文并茂的描述也是合理合法的。
  三、被申请人和原审法院都没有规避改动标题的意图
  被申请人转载该则时事新闻,标题是“范冰冰代言婚纱照”,只是对新闻内容的客观概述,况且没有法律规定转载新闻不得更改标题。原审法院认为该标题并无不妥之处,因为标题从直观上也只是反映新闻内容,并没有表明范冰冰为被申请人代言。再审申请人无法从中立的角度考虑问题,只从己方的角度来曲解被申请人及原审法院的意思,实在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四、向再审法院说明以下事实
  再审申请人在直接诉讼前并未与我方当事人直接联系,在双方没有沟通的情况下即发函要求赔偿并起诉到法院,实际上,再审申请人从事的即是全国各地起诉以获得赔偿的“诉棍”行为。被申请人仅仅是对新浪原文的转载,没有任何其他的意图,本案原审、再审中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授权新浪网发布该照片的证据,再审中再审申请人主张其授权新浪网发布该照片,是没有道理,也是不可信的。另外,如果再审申请人已授权新浪网在新闻中发布该照片,那么该照片就已成为新闻的组成部分,如此被申请人转载该新闻时一并转载照片,何罪之有?另,再审申请人指出被申请人转载该新闻是为了获取百度的点击率的观点是无稽之谈。百度的点击率与竞价排名、百度收录该标题的时间及搜索的地域有关,简单的说,从不同地域或时间点上搜索内容所得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再审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指出被申请人的转载影响其点击率是毫无道理可言的,另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二截图三十三可以看出,该则新闻自转载日起在被申请人网站上该新闻的点击次数与被申请人网站上其他新闻点击次数并无差别,相比还少。由此可见,再审申请人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是正确的,适用法律是准确的。既然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之处,我们恳请再审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代理人:唐飞、于小晓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