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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某诉何必某、何静某返还原物纠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3-01-11 22:36: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柳毅 于小晓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刘爱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村××号×××室,电话159275765××。
  被申请人何必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被申请人何静某,女,193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请求事项:
  一、强制执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民终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强制两被申请人立即从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房屋中腾退,并将该房交给申请人;强制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审案件受理费1724元;
  二、强制执行本案的强制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1)武民终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1日生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两被申请人未在该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