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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3-01-24 17:48:0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丁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紫藤花园×栋×单元×××号。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一)2011年10月还一家人同游木兰草原,那个时候还是人人羡慕的幸福家庭。且在被答辩人提出离婚后还有过夫妻性生活。诉状上所称2008年开始分居与事实不符。
  (二)被答辩人这次提出离婚完全是其母亲的意愿,并不是被答辩人的真实想法。2006我们曾被评为“五好家庭”。
  二、孩子幼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
  孩子的出生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共同决定,通过医院做手术,被答辩人为此找熟人帮忙,答辩人的父母也资助了上十万的医疗费用。孩子的出世给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增加了许多的欢乐。因此对于来之不易的幸福家庭,答辩人很是珍惜。就算被答辩人偶然的婚外情,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健康成长,答辩人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没有追究。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