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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诉孔某某、郑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3-02-05 13:55: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雪莲 郭纪东  

民事起诉状

  原告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燎原区永安堂××号。
  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沿河大道×××号×楼。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5205.41元;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司法鉴定费800元;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6日,原告在被告孔某某承包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沿河大道×××号二楼“某某国际酒店用品”门面装饰工程工地做木工,该工程发包方为被告郑某某。2012年5月12日13时30分左右,在改装公司招牌时,由于移动脚手架意外侧翻,导致原告从3米处高处摔下手臂骨折,在武汉市普爱医院住院治疗35天,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无果,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