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江某诉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江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田园村××号×楼×号。
被告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汉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向炯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11年12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
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2月4日,因被告“优惠五万元”及“首付三成甚至更低”的承诺,原告遂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向被告交付了50000元购房定金,转天却被告知首付至少需要四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就该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