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江某诉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补充意见》

江某诉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13-02-19 9:36:4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璨 罗钰林  

代理词补充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江某与被告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6日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们参加本次庭审,现结合庭审具体情况提交补充意见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根据国务院及武汉市的限购限贷政策,原告购买本案诉争房产的首付比例至少六成,具体的政策依据在第一次提交的代理词中已详细论述。
  二、被告通过签约流转单向原告做出了首付四成的承诺,但整个庭审过程中却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首付四成的可行性。至于被告申请贵院于2012年11月30日向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的胡处长的调查笔录,是对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阐释,并不能证明2011年12月底,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就可以首付三成。众所周知,自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的限购政策(俗称“国八条”)出台以来,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的限购限贷政策经历了一些列的调整和变动,故以现行的公积金管理政策对发生在一年前的购房纠纷进行评判是不可取的。
  三、原告提供了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指南》的规定、原告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原告及其配偶第一套房的银行还款计划,证明原告不可能获得50万元的贷款,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却以“贷款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的事情,与开发商无关”这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说法进行辩解,其险恶用心暴露无遗:既然贷款与被告无关,那为什么要在签约流转单上向原告承诺贷款50万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被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原告设计了“首付四成、贷款50万”这个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购房方案。原告相信了被告、相信被告的购房方案,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定金。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我们希望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断案,明察秋毫!
                                     代理人:方璨、罗钰林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