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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江某诉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田园村××号×楼×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朗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汉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向炯董事长。
上诉人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撤销上诉人、被上诉人于2011年12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三、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定金50000元;
四、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遗漏认定重要事实
见一审判决第6页第3至8行。
截至2011年12月4日,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尚有54900元商业贷款没有还清。根据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还款计划报表,上诉人每月应偿还2281.51元商业贷款。
二、一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一)见一审判决第6页倒数第2行至第7页第1行。
1.上诉人要求撤销《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理由是欺诈,从未主张过重大误解。
2.上诉人主张的欺诈是指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设定了一套根本不可能实现购房方案。至于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到的“被告承诺首付三成甚至更低,转天即告知原告首付至少四成”是对客观情况的如实陈述,不是上诉人主张的欺诈情形所指,更不是上诉人要求撤销《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原因。
(二)见一审判决第7页倒数第10行至倒数第5行。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为其设计的购房方案不能实现,理由之一是基于当时正在实施的政策,上诉人不可能获得500000元的贷款,上诉人从未提出过“因政府和银行调整后的政策”导致上诉人不能获得贷款的主张。
三、一审法院逻辑推理错误
见一审判决第7页第10至15行。
一审法院到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的调查笔录是对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阐释,并不能证明:2011年12月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就可以首付三成。
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遗漏认定重要事实、违反“不告不理”原则、逻辑推理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