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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申请仲裁武汉源川百合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同异城市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3-03-21 13:45: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于小晓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号×号。
  被申请人武汉源川百合景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号(中南一路住宅楼)2层2号,法定代表人薛梅彬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同异城市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号(中南一路住宅楼)2层2号,法定代表人董浩董事长。
  仲裁请求:
  一、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1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083元;
  二、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
  三、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四、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绩效提成工资100000元;
  五、裁决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7月20日到两被申请人处工作,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7月20日,劳动报酬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其中每月基本(固定)工资为2500元。2012年7月20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两被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均遭推脱,但双方仍然保持着原来的劳动关系,直至2013年1月28日两被申请人无故违法辞退申请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两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申请人的绩效提成工资发放给申请人,并且未按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如上仲裁请求,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