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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武汉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号侧×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被告武汉某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六支沟八方路某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75835元及利息;
二、判令被告以275835元为标的,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计付违约金;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向原告订购货物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也于2012年12月17日盖章确认收到货物并承认拖欠货款275835元的事实。但是被告没有足额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和被告协商不成,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