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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某诉刘善某、吴某某、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3-04-07 9:38:0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雪纯 于小晓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俊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白沙镇枫树下村老屋组××号,电话189860860××。
  被告刘善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小路××号×楼×号,电话187171451××。
  被告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小路××号×楼×号,电话187171451××。
  被告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集镇×东岳村×××号,法定代表人刘善某董事长,电话18717145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刘善某、被告吴某某偿还原告借款224000元及利息;
  二、判令被告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1日,被告刘善某、被告吴某某夫妇二人因经营需要以被告刘善某的名义向原告借款224000元。2012年11月12日,被告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也同意对上述借款担保。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但原告后来多次催讨无果,故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