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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某诉刘善某、吴某某、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3-04-11 18:12: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雪纯 于小晓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刘俊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白沙镇枫树下村老屋组××号,电话189860860××。
  被申请人刘善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小路××号×楼×号,电话187171451××。
  被申请人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小路××号×楼×号,电话187171451××。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集镇×东岳村×××号,法定代表人刘善某董事长,电话187171451××。
  请求事项:
  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立案,为确保本案的顺利执行,防止三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现申请人愿意以等额价值房屋作担保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请批准,为感!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三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刘善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832020033559××;
  2.被申请人的房屋:吴某某,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某层×××;吴某某,地址武汉市新洲区江北雅苑第×幢×单元××层×-××-×号。